首页 > 学生工作 > 正文

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,坚决向校园传教说“不”

2025年10月17日 09:26  点击:[]

高校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主阵地,肩负着为党育人、为国育才的重大使命。做好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工作,事关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,事关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,事关国家未来和民族命运,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。

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,进一步加强党的宗教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,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宗教观,特汇编本专题。

国家法律规定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: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、损害公民身体健康、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。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第八条规定: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。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。

党内团内法规规定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有关规定: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,不准信仰宗教,不准参与邪教,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、民族分裂势力、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。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六十九条规定:对信仰宗教的党员,应当加强思想教育,要求其限期改正;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,应当劝其退党;劝而不退的,予以除名;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》第三十四条规定:对信仰宗教的团员,应当加强思想教育,要求其限期改正;经团组织帮助仍没有转变的,应当劝其退团;劝而不退的,予以除名;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,给予开除团籍处分。

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第三条规定: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、制止非法、遏制极端、抵御渗透、打击犯罪的原则。第四十一条规定:非宗教团体、非宗教院校、非宗教活动场所、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、举行宗教活动,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。非宗教团体、非宗教院校、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,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、会议、活动等。第四十四条规定: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、举行宗教活动、成立宗教组织、设立宗教活动场所。《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第十四条规定:互联网宗教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(一)利用宗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、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破坏社会主义制度、国家统一、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,宣扬极端主义、恐怖主义、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狂热的;(二)利用宗教妨碍国家司法、教育、婚姻、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;(三)利用宗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,或者利用宗教损害公民身体健康,欺骗、胁迫取得财物的;(四)违背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;(五)破坏不同宗教之间、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和睦相处的;(六)歧视、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,损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;(七)从事违法宗教活动或者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;(八)诱导未成年人信教,或者组织、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;(九)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,经销、发送宗教用品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;(十)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活动的;(十一)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。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第四十三条规定: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。《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九条规定: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,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。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、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。

1.在校内,遇到传教活动,首先要做到不听、不信、不看、不传,其次要及时报告给学校老师

2.在校外,要避免跟随他人参加非法传教组织开展的活动,拒绝参加某些打着公益、扶贫、就业、音乐分享等旗号开展的非法宗教活动;在察觉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、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,要及时报告。

3.在网上,遇到不明传教人员时,不要轻信他们的宣传,不要轻易泄露个人信息和个人困惑,以免被误导。要文明上网,拒绝发布、传播违反宗教政策法规的信息。发现有打着宗教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,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。

(一审:肖秩凡,二审:朱元杰,三审:王峰)

上一条:“红色+”学生社区 | 兼职班主任-“心”光璀璨,青春同行 下一条:当光影遇上思政,这场活动也太燃了吧!

关闭